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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不是法律盲区,职能部门的治理完全有法可依
2019-11-22 14:25:03   来源:法制日报

  

 

  据报道,中国消费者协会通过互联网舆情监测系统,对11月1日至15日期间“双11”相关消费维权情况进行了网络大数据舆情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报告显示,直播带货销售方式“野蛮生长”与平台责任意识相对薄弱是引发今年“双11”网络消费维权舆情的主要矛盾之一。

  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型网络销售方式,备受网民欢迎,特别是今年“双11”期间直播带货表现十分强劲,成为多家电商平台的标配。但与此同时,各种负面信息也接 踵而至,前有李佳琦两次直播带货“翻车”,后有中消协“双11”大数据报告指责其“野蛮生长”。而比网民的差评更值得重视的是,直播带货的各种不规范,必须直面法律的考量。

  中消协大数据报告指出,直播带货销售方式有两方面突出问题:

  一是 网红直播带货不同程度存在夸大不实宣传,甚至销售“三无”产品、变质产品;

  二是平台对维护网络促销秩序缺乏应有的担当,对售卖商品缺乏严格准入审核、统一 管理。而事实上,直播带货的法律责任也正体现在这两方面。

  对网红来讲,利用直播带货 推销商品,属于广告法中的产品代言人。广告法要求产品代言人必须使用过推荐的商品或服务,即如果代言人想为某件商品或某项服务代言,必须先使用该商品或接 受该服务。同时,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网红直播带货固然是一种生财之道,但如果网红对代言产品不了解,或者虚假宣传,违法销售“三无”产品等,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 对平台来讲,如果直播带货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在法律上平台也难以推卸责任。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直播带货虽然有别于传统的广告销售方式,但并不是法律盲区,也没有超越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范围。面对当前我国网络直播带货存在的各种乱象,职能部门的治理完全有法可依。

  互联网为创新创业带来了无限可能,虽然每一种新兴业态在其发展初期都难免会有一个“野蛮生长”的阶段,但依法治网、依法规范各种网络新业态绝不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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