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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施行!网络账号信息不得有这8种情形
2022-06-29 12:44:22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6月27日,记者从国家网信办获悉,《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发展。

  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

  《规定》明确,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是指互联网用户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使用的名称、头像、封面、简介、签名、认证信息等用于标识用户账号的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发布和应用平台服务的主体。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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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要求,互联网个人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含有职业信息的,应当与个人真实职业信息相一致;互联网机构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应当与机构名称、标识等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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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信等服务的,应当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应当对互联网用户在注册时提交的和使用中拟变更的账号信息进行核验;应当在账号信息页面展示合理范围内的互联网用户账号的互联网协议地址归属地信息,便于公众为公共利益实施监督。

  信息服务提供者 应展示IP地址归属地信息

  据了解,近年来通过注册、使用账号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实施网络暴力等行为时有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那么,《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对注册、使用账号信息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和公众账号信息的展示也提出具体要求。

  《规定》明确,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以下八种情形不得出现:不得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不得假冒、仿冒、捏造政党、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名称、标识等禁止性规定;不得假冒、仿冒、捏造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名称、标识等;不得假冒、仿冒、捏造新闻网站、报刊社、广播电视机构、通讯社等新闻媒体的名称、标识等,或者擅自使用“新闻”、“报道”等具有新闻属性的名称、标识等;不得假冒、仿冒、恶意关联国家行政区域、机构所在地、标志性建筑物等重要空间的地理名称、标识等;不得以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为目的,故意夹带二维码、网址、邮箱、联系方式等,或者使用同音、谐音、相近的文字、数字、符号和字母等;不得含有名不副实、夸大其词等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的内容;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避免一些用户利用账号信息混淆视听、误导公众,维护网络传播秩序,推动账号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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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申请注册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等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账号,以及申请注册从事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账号,在账号信息中加注专门标识;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页面展示合理范围内的互联网用户账号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归属地信息,便于公众为公共利益实施监督;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页面,展示公众账号的运营主体、注册运营地址、内容生产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联系方式、互联网协议(IP)地址归属地等信息。

  强化监管措施 违反规定将受处罚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不仅对注册、使用账号信息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也明确了处罚措施。

  《规定》明确,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协同开展监督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强化了监管措施,规定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存在较大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的,可以要求其采取暂停信息更新、用户账号注册或者其他相关服务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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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省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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